特别提醒:在确认本合同之前,您作为用电方应事先了解本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同意向双河能源集团(以下简称"供电方")申请办理电力业务。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安全合理的供电和用电,经供电,用电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1.根据用电方自愿申请,供电方同意向用电方提供电力服务。

2.供电方使用电价系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文件规定。用电期间,用电方如需变更用电性质,更改电价,应到当地供电营业厅或双河能源服务平台APP按规定办理变更用电手续。

3.供电方按国家规定装设用电计量装置,该装置安装在用电方,其记录作为结算电费的依据。用电方应对用电计量装置负责保管,如发现封印损坏或脱落应及时通知供电方,供电方应及时维修和处理。用电方应在用电计量装置规定的的容量范围内用电,因用电方原因造成用电计量装置损坏的,由用电方按电力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赔偿。

4.用电方认为供电方装设的计费电能表不准时,有权向供电方提出,校验申请。如计费电能表的误差在允许范围内,则校验费用由用电方负担;如计费电能表的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则检验费由供电方负担。用电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在15天内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用.电方在申请验表期间,其电费仍应按期交纳验表结果确认后,再进行退补电费。

5.用电方未经供电方同意,私自转供电、私自改变用电性质、私自引入其他电源,以及私自迁址、变动用电计量装置等均属违约用电,应对由此造成的人身触电伤亡和电(气)器火灾等事故承担责任,供电方将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采取制止违约用电行为、收取违约使用电费以及中止供电等措施进行处理。

6.用电方私自开启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绕表用电和其它方式故意致使用电计量装置失准的行为均属于窃电行为,供电方将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7.供电方实行定期抄表,用电方按期向供电方结算电费,用电方应在通知的期限内向供电方缴纳电费。逾期不缴清电费的,用电方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总额不足1元者按1元收取。经供电方催缴,用电方仍未付清所欠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方可依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有关规定中止供电。用电方一旦付清所欠全部电费和违约金,供电方应在24小时内恢复供电。

8.计费电能表的出线端处为双方产权分界点,依此点指向供电电源侧的线路、电能表等配电设施均属供电方所有,计费电能表的出线端处指向用电侧的线路及用电设施均属用电方所有。双方按其产权归属,各白承坦运行维拍笔表任。

9.用电方由于房屋产权变更等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到当地供电营业厅或在双河能源服务平台APP上按规定办理变更用电手续。在合同未变更前,用电方应承担合同中所明确的相关责任。

10.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在供电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方应当连续向用电方供电并保证供电质量;因故障需要停止供电时,应按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相关规定通知用电方。用电方应安全用电,并装设漏电保护器。因供电方电力运行事故造成家用电器损坏的,按《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11.本合同在供电方装表接电后生效,其他未尽事宜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办理。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向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用电方已阅读确认本供用电合同中的所有条款。并保证申请单中地址准确有效;如果提供地址不确切,用电方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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